第一部分
作者:Hoang Minh Duc & Nguyen Thu Quynh
- 中国投资者目前如何使用雇佣或委托越南人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形式?
目前,不难发现那些由越南人名义持有但实际上资金和运营权掌握在中国投资者手中的公司和项目。他们活跃于许多越南法律规定市场准入不明确、限制或禁止外资、或外资活动范围敏感的领域,例如:
- 涉及安全、国防敏感的区域,如边境、海岛。
- 媒体平台(如TikTok, YouTube)上的数字内容创作:成立”越南”公司以租赁场地、雇佣创作者。
- 购买、接收转让房屋、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 开设典当行。
- 有条件经营的行业:仅限国内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控股的领域,例如运输、电信等。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不仅是在受限领域,甚至在一些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也出现了中国投资者使用越南人名义持有人的情况。特别是在制造业,中国投资者希望利用两大主要优势:
(i) 方便土地征用。让越南人或100%越南本土公司名义持有,便于为生产或能源项目中的工程建设圈占土地。
(ii) 减少审查。100%越南本土公司较少受到管理机关在环境、消防或各类许可证方面的严格检查。
实际上,名义持有人的运作正是普遍存在的“灰色地带”,既为出资的外国投资者,也为名义持有人本身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 什么是名义持有人?
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名义持有人和名义持有人协议。
简单来说,名义持有人是指越南的个人,或者在有限范围内的法人实体,在法律文件上(如:企业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其名义作为所有者、出资成员等出现,但并非实际出资、支配并从中受益的一方。
实际出资和运营者(中国投资者)被称为实际受益人。
双方之间通常存在一份授权委托合同或私下协议(不向政府部门披露),涉及出资、利润分配和运营权。实际受益人虽不具名,但仍通过以下方式控制名义持有人:
- 协议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合同、代持协议、股份买卖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已签署但日期留空);
- 资产担保:质押/持有股份、保管证书和公章;这些协议通常也已签署但日期留空,并可在越南担保交易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
- 财务控制:掌握银行账户控制权、签订利润转移协议;
- 责任约束:设置罚款条款、借条;
- 实际管理:实际受益人虽不具名但直接管理。
名义持有人协议架构图

- 名义持有人、信托和特殊所有权架构(VIE)有何不同?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名义持有人的本质,我们将其与另外两种制度和变体进行比较:信托(本节第3点)和特殊所有权结构VIE(本节第4点)。
首先是信托。简而言之,这是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以受益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机制。某些情况下会增设保护人角色,用于控制或批准受托人的决策。
信托协议架构图

与许多国家不同,越南法律不承认信托制度,因为其不区分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权。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类似的、适用范围有限的机制,例如:
- 证券投资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被允许代表客户名义持有和管理投资组合。这是一种类似”信托”的形式,但仅适用于证券领域。
-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管理资产,具有一些信托特征。
- 商品买卖委托:《商法》中有规定。
- 家庭财产:根据《土地法》,个人可以代表整个家庭户名义持有。
总之,越南不承认国际意义上的信托,但在某些行业存在有限的替代机制。
- 如果中国投资者想设立VIE架构,该架构是否被视为名义持有人协议?
VIE是中国常见的投资模式。具体而言,外资企业(通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外商独资企业不直接持有股份,而是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服务合同、股权质押协议、期权协议等)来控制中国企业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模式使得处于外资受限行业(如科技、教育、媒体)的中国公司能够在遵守外资持股限制的同时,进行国际融资和海外上市。
特殊投资架构图

与名义持有人相比,VIE也旨在规避投资限制,但不同之处在于:名义持有人仅依赖一个名义持有人,而VIE依赖复杂的合同链。中国默许VIE的存在,但基本上不接受名义持有人。
在越南,一些由中国投资者支持的典当连锁店已采用VIE架构。
- 越南法律如何规范名义持有人?
越南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名义持有人机制的具体规定。然而,如果将名义持有人理解为名义上的所有者但并非实际受益人,且双方之间仅存在不向任何第三方(特别是政府机关)披露的默示协议,则可认定此类形式不受越南法律认可。
原因在于越南法律中,所有权——体现在产权证书或股东名册上的具名——是绝对的。这意味着所有者对这些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而签署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并不自动授予实际受益人相应的法律地位。




















